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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国际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介绍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国际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组成。联盟是“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国际合作的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

联盟中文称:“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国际合作联盟

联盟中文简称:文化遗产国际联盟

联盟英文Belt and Road Cultural Heritage Global Alliance

联盟英文简称BRCHGA

联盟发起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联盟指导单位:中国陕西省文物局

联盟工作语言:中文与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中国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西北工业大学

第二条  联盟宗旨

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创新研究,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创新人文交流新模式,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国际合作与民心相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联盟的组织结构

(一)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

(二)联盟设立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常任执行理事单位、非常任执行理事单位组成。其中,常任执行理事单位5个,由首届理事大会通过选举产生;非常任执行理事单位4个,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执行理事会的规模将根据联盟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执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执行理事会议。

(三)联盟设轮值主席单位1个,轮值主席单位由执行理事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四)根据联盟发展需要,设立联盟顾问若干名,由秘书处推荐,报请执行理事会批准。

(五)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向理事会负责。联盟秘书处设在西北工业大学。联盟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执行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及修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修订联盟的名称和调整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联盟的终止或解散。

(四)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成员单位。

(五)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理事大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年会(由轮值主席单位承办)。

(六)理事大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执行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发展目标、重要的学术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举轮值主席。

(三)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五)审议联盟年会方案,年会议题与议程由理事提议,经秘书处汇总后提交执行理事会讨论确定。

(六)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执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轮值主席单位的职责

(一)主持联盟年度工作,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会。

(二)负责筹备联盟年会。

(三)处理其他由执行理事会授权的事宜。

第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起草文件。协助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起草联盟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等。

(二)项目管理。根据联盟发展需求,起草并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申报、过程管理、成果登记等。

(三)内外联络。负责理事单位之间的联系,开展联盟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日常工作。包括筹备联盟各类会议、文件、资料和档案,建设并维护联盟网站,组织并负责联盟的整体宣传等。

(五)联盟秘书处日常运行费用由西北工业大学负责筹集。

(六)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执行理事会,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向执行理事会提名秘书处组成人员。

(七)每个理事单位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供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八条  入盟申请

凡是承认并遵守章程、愿意承担成员义务的高等院校、文博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等均可提出申请加入联盟。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向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表》,秘书处初审后上报执行理事会,经执行理事会批准,方可正式成为理事单位。秘书处对新增理事单位进行备案,通报其他理事单位。

第九条  理事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一)在“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资源、地域或技术优势。

(二)能系统把握“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某领域的需求。

(三)能够调动资源,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事业做贡献。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退出联盟。

(二)按照章程、协议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共享联盟资源。

(三)参加会议并行使权利。

(四)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可以联盟名义申请项目。

(五)对联盟科技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经执行理事会授权,理事单位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或承办活动。

(七)如遇特殊重大紧急情况,有权通过秘书处向轮值主席单位建议召开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与联盟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努力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对以联盟名义组织申请或承担的项目,应接受联盟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协议。在项目启动后、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题之前,理事单位不得退出联盟。

(五)积极促进和推动联盟技术成果的转和推广。

(六)理事单位之间须相互尊重各国传统习俗,遵守各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退出与除名

(一)理事单位退出时,需提前六个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退出理事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二)理事单位严重违反章程、相关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时,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执行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同时该理事单位应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被除名单位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三)理事单位退出或除名后,需承担以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退还该理事单位已经做出的各项投入;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相关协议和制度处理;具体项目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仍按照联盟章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联盟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文化遗产领域战略研究

开展文化遗产战略研究,强化在文化遗产领域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推进智库建设。制定跨区域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为整合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创新协作、提高“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水平提供指导。

第十四条  开展文化遗产领域人才培养

兼顾文化遗产领域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紧迫需求和可持续发展需求,积极吸引高水平科研团队和人员进入联盟,依托联盟理事单位,建立学校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持续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

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资源,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制与平台,共建工作站或实验室、互派访问学者、开展专项研究等,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区域间的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合作,深度开展文化遗产科技合作项目,共同应对文化遗产领域的挑战。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遗产领域成果转化

促进“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科技需求和成果转化,构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网站、通讯、会议、展览等形式向公众宣传相关成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联盟筹备成立期间,联盟曾用中文名“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联盟、英文名Belt and Road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Sci-Tech Innovation Alliance,英文简称BRCSIA。各初始理事单位与使用该曾用名签署的入盟确认函等文件仍为联盟的有效文件。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详尽事宜,各方按照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秉承公平互利的原则提议,由理事会组织修订和批准。

第十九条

所有因中、英文版本引起的矛盾及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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