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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

西北工业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项目负责人、各研究中心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研究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其作为研究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研究院负责,并成立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第五条 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由研究院院长、研究院副院长组成,研究院院长任组长。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监督小组由研究院院长任组长,其成员暂为研究院现各位党员。

第三章  责任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研究院院长全面负责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院长负责全院公共财务管理、人事工作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八条 研究院院长负责学科建设、国际合作、科研、保密、安全生产、奖助学金评定、校友分会等工作相关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九条 研究院副院长负责联合办学、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相关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经费开支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及时向研究院支委反映本项目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研究中心负责人负责各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党风廉政与廉洁自律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院院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副职成员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院支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研究院的具体实际,制定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听取教职工对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每学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加强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协助校纪委、监察处对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承担本《实施办法》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二)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教职工和学生较为敏感的有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谋私利,经得起检查和考核。

(三)严格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用好学校下拨的教育经费和学院基金,坚决不设“小金库”,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年底总结责任制执行情况并填入考核表上报学校组织部。

第十七条 研究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制执行情况必须向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研究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在晋职、晋级和年终评优推荐中采取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北工业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7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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